指導案例182號
彭宇翔訴南京市城市建設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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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民事/追索勞動報酬/獎金/審批義務
裁判要點
用人單位規定勞動者在完成一定績效后可以獲得獎金,其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審批義務,符合獎勵條件的勞動者主張獲獎條件成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發放獎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條
基本案情
南京市城市建設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城開公司)于2016年8月制定《南京城開集團關于引進投資項目的獎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規定成功引進商品房項目的,城開公司將綜合考慮項目規模、年化平均利潤值合并表等綜合因素,以項目審定的預期利潤或收益為獎勵基數,按照0.1%-0.5%確定獎勵總額。該獎勵由投資開發部擬定各部門或其他人員的具體獎勵構成后提出申請,經集團領導審議、審批后發放。2017年2月,彭宇翔入職城開公司擔任投資開發部經理。2017年6月,投資開發部形成《會議紀要》,確定部門內部的獎勵分配方案為總經理占部門獎金的75%、其余項目參與人員占部門獎金的25%。
彭宇翔履職期間,其所主導的投資開發部成功引進無錫紅梅新天地、揚州GZ051地塊、如皋約克小鎮、徐州焦莊、高郵鴻基萬和城、徐州彭城機械六項目,后針對上述六項目投資開發部先后向城開公司提交了六份獎勵申請。
直至彭宇翔自城開公司離職,城開公司未發放上述獎勵。彭宇翔經勞動仲裁程序后,于法定期限內訴至法院,要求城開公司支付獎勵1689083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城開公司認可案涉六項目初步符合《獎勵辦法》規定的受獎條件,但以無錫等三項目的獎勵總額雖經審批但具體的獎金分配明細未經審批,及徐州等三項目的獎勵申請未經審批為由,主張彭宇翔要求其支付獎金的請求不能成立。對于法院“如彭宇翔現階段就上述項目繼續提出獎勵申請,城開公司是否啟動審核程序”的詢問,城開公司明確表示拒絕,并表示此后也不會再啟動六項目的審批程序。此外,城開公司還主張,彭宇翔在無錫紅梅新天地項目、如皋約克小鎮項目中存在嚴重失職行為,二項目存在嚴重虧損,城開公司已就拿地業績突出向彭宇翔發放過獎勵,但均未提交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
裁判結果
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蘇0104民初6032號民事判決:駁回彭宇翔的訴訟請求。彭宇翔不服,提起上訴。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3日作出(2018)蘇01民終10066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2018)蘇0104民初6032號民事判決;二、城開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彭宇翔獎勵1259564.4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城開公司應否依據《獎勵辦法》向彭宇翔所在的投資開發部發放無錫紅梅新天地等六項目獎勵。
首先,從《獎勵辦法》設置的獎勵對象來看,投資開發部以引進項目為主要職責,且在城開公司引進各類項目中起主導作用,故其系該文適格的被獎主體;從《獎勵辦法》設置的獎勵條件來看,投資開發部已成功為城開公司引進符合城開公司戰略發展目標的無錫紅梅新天地、揚州GZ051地塊、如皋約克小鎮、徐州焦莊、高郵鴻基萬和城、徐州彭城機械六項目,符合該文規定的受獎條件。故就案涉六項目而言,彭宇翔所在的投資開發部形式上已滿足用人單位規定的獎勵申領條件。城開公司不同意發放相應的獎勵,應當說明理由并對此舉證證明。但本案中城開公司無法證明無錫紅梅新天地項目、如皋約克小鎮項目存在虧損,也不能證明彭宇翔在二項目中確實存在失職行為,其關于彭宇翔不應重復獲獎的主張亦因欠缺相應依據而無法成立。故而,城開公司主張彭宇翔所在的投資開發部實質不符合依據《獎勵辦法》獲得獎勵的理由法院不予采納。
其次,案涉六項目獎勵申請未經審核或審批程序尚未完成,不能成為城開公司拒絕支付彭宇翔項目獎金的理由。城開公司作為獎金的設立者,有權設定相應的考核標準、考核或審批流程。其中,考核標準系員工能否獲獎的實質性評價因素,考核流程則屬于城開公司為實現其考核權所設置的程序性流程。在無特殊規定的前提下,因流程本身并不涉及獎勵評判標準,故而是否經過審批流程不能成為員工能否獲得獎金的實質評價要素。城開公司也不應以六項目的審批流程未啟動或未完成為由,試圖阻卻彭宇翔獲取獎金的實體權利的實現。此外,對勞動者的獎勵申請進行實體審批,不僅是用人單位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本案中,《獎勵辦法》所設立的獎勵系城開公司為鼓勵員工進行創造性勞動所承諾給員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其性質上屬于《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7條規定中的“其他獎金”,此時《獎勵辦法》不僅應視為城開公司基于用工自主權而對員工行使的單方激勵行為,還應視為城開公司與包括彭宇翔在內的不特定員工就該項獎勵的獲取形成的約定?,F彭宇翔通過努力達到《獎勵辦法》所設獎勵的獲取條件,其向城開公司提出申請要求兌現該超額勞動報酬,無論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還是基于按勞取酬原則,城開公司皆有義務啟動審核程序對該獎勵申請進行核查,以確定彭宇翔關于獎金的權利能否實現。如城開公司拒絕審核,應說明合理理由。本案中,城開公司關于彭宇翔存在失職行為及案涉項目存在虧損的主張因欠缺事實依據不能成立,該公司也不能對不予審核的行為作出合理解釋,其拒絕履行審批義務的行為已損害彭宇翔的合法權益,對此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綜上,法院認定案涉六項目獎勵的條件成就,城開公司應當依據《獎勵辦法》向彭宇翔所在的投資開發部發放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