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某重型貨車原實際車主系何某,2012 年 3 月 29 日何?某與被告某物流公司簽訂了《運輸公司車輛掛靠服務合同) 》,合同?約定何某每年向物流公司繳納管理費 1800 元,后何某將該車賣給董?某,未變更車輛掛靠服務合同。2014 年元月董某雇請郝某為其開車,?為某物流公司運輸貨物,工資由新車主董某按月發放。2014 年 5 月 2?日郝某在裝貨時不慎從貨箱上摔下致右腳受傷,當即被送往醫院住院 治療。
2014 年 7 月 24 日郝某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
定,該局受理后,于同年 8 月 11 日,以勞動關系不明確為由,做出?《工傷認定時效中止通知書》。2014 年 8 月 13 日郝某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該委以“其他”為由,于 2014 年 8 月 14 日?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書》。同月 19 日,郝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其與某物流公司之間從 2014 年元月起形成了勞動關系。經一審法?院審理,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作出判決,判決確認雙方未建立勞動關?系,郝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2015 年 2 月 16 日,二審法院
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4 年 9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實施。
2015 年 2 月 16 日,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 (重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該司法解釋的規定,重新認定郝某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認定郝某?同志為工傷。2015 年 9 月 19 日,郝某的傷經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玖級傷殘。郝某就損害賠償與某物流公司協商無果,于 2015?年 10?月 8 日再次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以?“爭議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后郝某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掛靠車輛轉讓后,新的車主雇傭司機發生工傷,被掛?靠公司是否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董某受讓何某原掛靠在被告某物?流公司名下的車輛,董某承接了該車的一切權利義務,被告某物流公?司明知何某將車輛轉賣給董某的事實而未提出異議,視為接受董某為?掛靠人,董某以某物流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應認定為雙方形成新?的掛靠關系。董某聘用郝某為其開車,郝某雖不是某物流公司所聘用,?未與被告形成勞動關系,但其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受傷,且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新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郝某為工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五) 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人員因公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郝某因工受傷,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某物流公司未為郝某辦理工傷保險,某物流公司應賠償郝某因?工受傷的損失,故郝某要求被告賠償,其合法請求予以支持。二審法?院判決與原審法院一致。
總結:本案發生的時間在 2014 年 9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實施前。郝某第一次申?請工傷認定,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求先認定勞動關系,而一審和二審法院,經審查,認定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2014 年 9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實施后,根據該司法解釋,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 人員因公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因此,郝某?申請認定工傷,已無需以認定勞動關系作為前提,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據此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郝某屬于工傷。據此要?求被掛靠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由于被掛靠單位某物流公司未為郝?某購買工傷保險,因此,被掛靠單位被法院判決承擔郝某的工傷賠償?費用各項經濟損失共計 16 萬多元。(作者:廣州律協電子商務與物流業務專業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