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陳某于 2004 年 5 月 8 日入職新某公司從事攪拌車駕?駛員工作,雙方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于 2016 年 3?月?1 日屆滿。2015 年 8 月 14 日,陳某在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放?行了同事李某一車 C20 強度的 TM3 混凝土 (損失已被追回) 。同年 8?月 24 日,陳某針對此事做了檢討。次 日,新某公司根據內部管理規?定,以其嚴重失職為由將其從公司除名 (解除勞動合同) ,并罰款?500 元。2016 年 4 月 18 日,陳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新某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100008 元。仲裁請求被駁回?后陳某訴至法院,要求新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100008?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爭議焦點:新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違法?據以作出開?除決定的公司內部管理規定是否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陳某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放行同事李某一車 C20 強度?的 TM3?混凝土,此行為確屬違紀,但其事后主動書寫檢討并保證今后?在工作中做好本職工作,此種違紀行為并非經常性行為,且經濟損失 已被追回。陳某能夠認識錯誤,在公司連續工作十年以上,本人也年近五十歲,能有一份穩定的工作實屬不易,新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對?待一名老員工的一時之錯,若能人性化管理,給以理性對待,給犯錯?者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則能讓犯錯的人在自責之余感激與反省,故?本院認為新某公司本應可采取不涉及勞動合同解除的其他方式對陳?某進行處罰,直接解除勞動合同欠妥。
此外,本案中的陳某對新某公司辭退的依據《規章制度匯編》不?予認可,公司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規章制度匯編》經過了民主程?序的制定,并已將內容進行了公示或告知勞動者。綜上,新某公司解?除雙方之間勞動合同的行為系違法解除。
總結:用人單位享有一定的用工管理自主權,可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保證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從而使單位得到?良性運轉。同時,用人單位也應履行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義務,?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程序合法是不可或缺的要件,程序是正義?的保障,勞動規章制度程序合法包含兩個方面,即制定程序合法、公示程序合法。(作者:廣州律協電子商務與物流業務專業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