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訴廣州某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張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廣州某進出口公司在其注冊的微信公眾號、張某在其實際控制使用的微信個人賬號中持續大量使用演員劉某的姓名、肖像。劉某據此向廣州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廣州某進出口公司、張某承擔侵權責任。訴訟過程中,劉某向法院提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法院先行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2021年7月,劉某再次提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1.責令廣州某進出口公司立即停止印制案涉包裝并停止銷售案涉產品;2.責令廣州某進出口公司立即停止在微信公眾號發布新的侵犯劉某姓名權、肖像權的案涉文章;3.責令張某停止在微信個人賬號朋友圈繼續發布新的侵犯劉某姓名權、肖像權的案涉內容。
二、裁判結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認為,劉某作為案涉姓名權、肖像權的權利主體,有權就兩被申請人利用互聯網使用其姓名、肖像的違法行為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劉某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兩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使劉某除姓名權、肖像權之外的人格利益受損,侵權影響范圍、損害后果將進一步擴大,案涉情勢已具備作出禁令的現實緊迫性;且作出禁令不會限制兩被申請人的正常經營行為,還有利于對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的保障。微信平臺根據劉某的通知,已對案涉微信公眾號的部分內容進行處理,但在微信平臺刪除相關侵權內容后,兩被申請人仍繼續實施新的違法行為,故劉某僅通過“私力救濟”手段難以有效阻止損害發生,本案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有其必要性。遂裁定:一、被申請人廣州某進出口公司停止在案涉微信公眾號中發布含有申請人劉某姓名、肖像的內容;二、被申請人張某于收到裁定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案涉微信個人賬號朋友圈發布含有申請人劉某姓名、肖像的內容。
三、典型意義
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首次規定在民法典中,本案中,法院發出廣東首份人格權侵害禁令。涉網人格權侵害具有發現難、溯源難的特性,人格權侵害禁令可以在侵權人、被侵權人、相關第三人之間確定利益平衡點,既不對網絡業務正常運行造成過多干擾,也可以及時保護當事人人格權不受進一步侵害。本案確定涉網人格權侵害禁令適用標準,有利于在民法典時代保障人格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