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某強訴馮某佳等人繼承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馮某松、梁某桂為夫妻,育有馮某強、馮某佳、馮某坤、馮某銀、馮某彩五名子女。馮某松于2005年11月死亡,梁某桂于2021年4月死亡,梁某桂分別于2011年7月及2014年3月立下公證遺囑,將其名下的股份及屬于她的房屋份額指定由馮某強繼承。馮某佳對公證遺囑不認可,提交錄音錄像擬證明梁某桂欲將財產由五個子女平分,錄音錄像中梁某桂較模糊地陳述:“房屋土地分成五份,以前遺囑不生效,五個子女平分?!瘪T某坤確認錄音錄像是其錄制的,馮某強對此表示不認可。馮某強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其母親的遺產適用公證遺囑繼承。
二、裁判結果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認為,錄像中僅有梁某桂本人的聲音、影像,錄像中并未記錄有其他證人在場,即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存在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對該錄像遺囑進行了在場見證,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涉案視頻不符合錄音錄像遺囑的法定形式,不能認定為有效遺囑,故對馮某佳等人認為涉案財產由當事人雙方各占五分之一份額的主張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義
遺囑高度凝結著立遺囑人處理個人財產的意志,是特殊的財產處分形式。民法典首次將錄音錄像形式的遺囑納入民事法律體系,明確規定其設立和生效需具備法定要件。本案中,法院詳細剖析錄音錄像遺囑形式并認定其效力,有效保護了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引導人們依法設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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