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貨比三家,不斷還價,律師費越低越好。
以律師費來決定聘請哪個律師,這是當事人常入的一個誤區。司法行業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服務行業,并非律師費越低的就越好,律師執業紀律規定。各地區律師收費是有統一標準的,太便宜的律師本身就在違背相關規定。太低的律師費一般是二種情況:一、以低價套牢你,然后收取不菲的后續費用。二,收很少的律師費,但是很多事情不辦,由當事人自己完成,比如讓當事人自己去調查、立案等等。所以還價還到最后,還是還在了您自己的案件服務上。
二、請“有關系”的律師。
當事人請律師時希望律師有關系有背景。鼓吹有關系的律師,有2種可能:
1、用承諾勝訴留住當事人。承諾有用么?承諾如果有用的話還要合同干嘛!
2、真有關系可以花錢辦事。巨額的公關費用如果值得,是有錢難買我愿意啊。但是公關費用交了可以沒有收據的,結果常常是得不償失可是拿不回來的。
? ? ? ? 三、不把實情告訴律師。
有的當事人考慮面子等因素不想把實情告訴律師,甚至有的當事人欺騙律師,其實完全沒有必要,第一,律師會為您保密,沒有任何必要拿您的隱私到處宣傳;第二,律師沒有向有關部門檢舉舉報您的義務,這樣做對律師本身沒有任何好處,以后也很難以立足律師界,律師獲悉當事人隱私或違法行為保持沉默的,已經成了律師界的不成文規定,所以您盡管放心;第三,向律師隱瞞實情只會將案件引入不利的境地。

我的微信
? ? ? ? ? ? ? ?掃碼加微信咨詢
法律咨詢請撥電話13926122510 ,雷律師執業于廣州知名律所,從事律師工作多年,具有豐富的訴訟實戰經驗和技巧。